代码改变世界

最高院--发包人应对质量维修的合理性进行举证,对不必要的维修花费承包人可进行抗辩。

2024-05-07 16:31  wwx的个人博客  阅读(15)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
(2014)民抗字第79号 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最高检抗诉意见: (一)特房集团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违反合同约定的保修程序,擅自提前组织广兴公司进场施工,使诉争工